帝景飯店

訂房須知/

訂房須知/
Notice

為保障您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本網站規範線上訂房人應與辦理住宿(check in)者資料相符,並須於辦理住宿的同時提供相同身份證明文件。

透過線上訂房確認後,若您需要更改住房時間,請直接由網上取消後,再重新訂房,或請直接連絡本飯店,服務專線(02)8212-1100。

透過線上訂房確認後,若您需要取消訂房,請直接由網上取消方能完成取消作業,本網站恕不接受人工之服務。取消訂房時,訂金可予以保留三六個月並延期使用。

網上之價格皆含稅及服務費。

 

飯店入住時間為下午3:00,退房時間為中午12:00。

登記住宿日若遇飯店所在地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如因地震導致交通中斷、或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請於入住日前起三日內(含當日),與訂房中心聯絡。

 

※若須取消或更改訂房,相關規定如下※

本公司依照交通部於102年8月6日函頒 「觀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詳細內容請至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觀光旅館業/定型化契約專區查詢(網址: http://www.cpc.ey.gov.tw/)

※(契約變更)

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飯店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飯店違約責任)

飯店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飯店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如飯店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飯店之故意所致者,旅客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如飯店未收取定金,旅客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飯店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旅客、飯店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旅客、飯店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飯店無法履行者,飯店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廣告內容之真實)

飯店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個人資料之保護)

飯店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飯店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確認住房之通知)

旅客、飯店雙方應於入住當日11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旅客、飯店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飯店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立即通知飯店,並得要求更換房間。

 

旅客應注意並遵守飯店之管理規定,使用飯店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爭議之處理)

旅客、飯店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旅客、飯店雙方同意以 新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